加班事实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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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总结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按以上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是基于存在加班事实,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很多法院在审理加班工资纠纷时直接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其实这样做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举证逻辑。
劳动者认为有加班事实,这是一个积极事实,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加班事实,这是一个消极事实,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当就积极事实进行举证,因为消极事实无法举证或不好举证。即便让用人单位提供考勤,也是证明存在加班,也是证明积极事实。
但完全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也不合理,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着考勤等与加班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
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依据以上条文进行了细化,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考勤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设置科学合理的考勤方式,同时应当每月汇总考勤记录,交劳动者核对无误并以签字等有效方式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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