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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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受理。
2、身份权被侵害。身份权不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但是基于权利人享受的亲属身份关系而存在的,亲属关系被破坏,监护权被剥夺,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到严重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侵害死者权利。侵害死者权利时,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婚礼的视频、已逝长辈留下的唯一纪念品等。当这些物件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毁损或者永远灭失,单纯只赔偿该物品的物理价值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此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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