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操作失误造成残疾,公司“李代桃僵”的做法让工伤鉴定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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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刘某在长沙一家建材公司上班,由于自身工作经验较少,加上工作强度较大,刘某上班的第五天就由于操作失误,手指指头被机器所伤,受伤比较严重。
建材公司派人把刘某送到本地一家医院,医生鉴定的结果为:右手指末节缺如。
但是,建材公司为了走工伤程序,把刘某的病历资料上的名字写成李某,因为李某在其公司上班两年,公司为其买了社保。
刘某当时也是为了自己的伤情尽快治好,且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就默许了公司的这种行为。
伤情治好以后,李某要求公司赔偿自己损失,但是公司仅仅愿意赔付5000元作为赔偿,刘某显然对于这样的赔偿金额极度不满意,自己手指已经造成终身残疾,且对于自己劳动能力也有极大的影响。
对于这个案子的情况,我们律师作为维护弱势群体的一方,穷尽所能,但是由于案子的特殊性,我们一开始也是遇见了各种问题。
由于刘某住院的原始病历是李某的的名字和身份信息,而复诊病历又是刘某自己的名字,造成我们第一次去人社局给刘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告知原始病历名字不对,不予受理,即使是受理以后,大概率也是鉴定不出来的。
因此,我们还特意电话咨询鉴定专家的意见,专家给出的意见是建议我们律师和当事人去当时住院的医院开个证明,证明当时确实是病人身份信息输入错误。
按照专家指示,我们当即去医院和相关科室医生商量如何维护刘某权益,但是,医院却百般不认,一直严厉拒绝承认刘某来医院治疗过,不给刘某开曾经受伤住院于此的证明。
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我们又去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寻求帮助。但是,也是由于病历中的名字问题,医疗中心也是无能为力。
但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是尽力在想各种途径,其中还包括去派出所告知相关情况,公安民警建议我们这边当事人还是和公司尽力再协商沟通协同一下。
看起来这时候所有的办法都已经想过了,但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相关案例,这个情况在案例中仅仅只有一个案子,和刘某差不多一样的情况。
通过医疗服务合同案由,起诉涉案医院,要求将病历中名字更改过来,基于此,我和当事人立即去相关法院立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首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它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两者有竞合关系,医疗事故纠纷也可以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处理。其次,二者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方面均有所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本案明显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工伤在社会中比较普遍,往往涉及的当事人又是缺乏法律常识的劳动者,在此律师提醒,劳动者受伤以后一定要用自己的本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即使是还在试用期或者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要答应公司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来办理住院手续,因为不仅仅涉及到本人的切身利益(申请工伤),严重的情况还可能涉及骗取医疗保险的犯罪后果。
(本文所用名均为化名,本案为符元开律师提供的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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