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实习单位实习,站内队长针对站内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考核,第一次考核我漏
1568190****
四川省 成都市
合同纠纷
2021-06-12
0元
到实习单位实习,站内队长针对站内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考核,第一次考核我漏检没有通过 开了罚单,我觉得我业务知识技能不熟练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就向甲方写了离职,然后和离职前一样正常工作,过了几天队长拿个包过安检问我有什么我回答了他没说对或者不对,第二天被劝退。甲方一直就说我漏检对他们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我付违约金。我认为实习期或者试用期本就是考核不可能每个人都能胜任这份工作然后转正,甲方本应承担这方便风险。然后我正常离职时间还没到,甲方就近安排不了工作,让我去北京实习我觉得太远了不想去。我现在需要付违约金么?现在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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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律师回复
符元开
律师咨询 TA
建议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最好是先协商解决争议,你们实习单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2021-06-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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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维权问题也可以一对一咨询我
2021-06-12律师追答
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实习不能视为就业,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2021-06-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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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来看,这种情况,本律认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建议好好沟通一下
2021-06-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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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君
律师咨询 TA
你好,这位朋友,根据你的描述,建议你最好是先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维权,涉及维权方案可以一对一咨询我。
2021-06-1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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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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