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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详情

1 合同无效情形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两种拒绝追认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 法院实务

一、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通常认为这些合同均是有效的,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一般认定被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追认,合同继续有效。

三、当事人一方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交易习惯的,法院在认定时,一般是看是否属于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但是如果该交易习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该习惯做法不予认可。

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因此就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 注意事项

一、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后,往往涉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国库的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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