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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详情

1 行使条件

一、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故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先通知后履行一方当事人。

2 法院实务操作

不安抗辩权常见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权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定作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等。争议点大多数为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人是否及时通知对方?能否解除该合同等。

一、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否有确切证据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法院一般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断后履行一方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来判断: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的;承揽合同缔约后,承揽人丧失履约能力,工作依约又不能移交他人完成等情形。

二、关于不安抗辩权人是否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法院主要是根据不安抗辩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催促、通知行为。

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法定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判断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请求。

3 注意事项

一、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利。与先履行抗辩权相比,法律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设置的限制条件更多。首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这些情形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般构成违约。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还必须要通知对方。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就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其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二、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反之,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提前清偿。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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