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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详情

1 权利义务分配

一、承揽人

(一)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如果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若是约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三)承揽人有通知义务,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负责验收该工作成果。

(五)经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揽人应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承揽人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承揽人有保密义务,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八)承揽人有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有权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

(一)如果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是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因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四)定作人可以在承揽人工作期间检查监督,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后,定作人有权验收质量。

(五)定作人有任意变更权,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常见问题

一、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原材料由谁提供以及制作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进行区分。

(一)定作人提供原材料

1、制作物是动产的,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

2、制作物是不动产的,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

(二)承揽人提供原材料

1、制作物是动产的,根据定作人是否提供承揽工作的附着基础而有所不同。若是定作人提供附着基础的,定作人原始取得所有权。反之,定作人继受取得所有权。

2、制作物是不动产的,定作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二、风险负担问题

(一)报酬风险。制作物因为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74条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采用交付主义,即在交付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二)原材料风险。原材料因为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一般是采用所有权人主义,即原材料由谁提供,风险相应的由谁承担。

3 注意事项

一、承揽合同VS雇佣合同

相同点:首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都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内容均包含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

不同点:首先,承揽合同中双方属于平等地位,但是雇佣合同中二者属于从属关系。其次,承揽合同侧重于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于定作人的结果,而雇佣合同侧重于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同样的,承揽合同中只要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使在过程中他有多么认真努力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雇佣合同中只要雇员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即使这个工作对其没有益处,都不负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为多个时,《合同法》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一)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二)定做人死亡,其继承人表示不再继续该项工作。

(三)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承揽合同中之后,承揽人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且该部分成果对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有用的,承揽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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