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协议,其中一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因为可不抗原因取消展

1356013****

广东省 广州市

合同纠纷

2022-08-30

19.9元

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签协议,其中一条规定:展会主办方因为可不抗原因取消展会,主办方要求参展方按比例承担展览会相关费用,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增加什么附加条件,参展方可以不用承担展览会的相关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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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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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关于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展会取消,双方按比例承担展览会相关费用的主张,如果展会成功举办,主办方要收取费用的话,这个主张不太合理。

2022-08-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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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办方不收取费用,那这个要求还是有其合理性。

2022-08-30律师追答

如果主办单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 疫情等),而取消展览会,参展商同意接受统一解决和清算所有对主办单位的索赔,根据主办单位收到的所有参展商交付给展览会总金额,扣除主办单位在联系展览会中已交付的所有费用,根据主办单位的决定包括保留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展览会索赔和各项费用后,再按比例分摊

2022-08-30律师追答

不过,关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最好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2022-08-30律师追答

现在我们要签协议,我们觉得他们因为不可抗因素为何要我们承担相关费用,要加附加条件,怎么加比例好,我们才不用承担这个相关费用,他们是统一版本,只能增加附加条件

2022-08-30律师追答

不可抗力的情形,明确约定?是那种呢?方便发一下吗,谢谢

2022-08-30律师追答

合同审查,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解决的,你可以将合同提交给我帮你审查。

2022-08-30律师追答

上传了,麻烦您看一下,谢谢

2022-08-30律师追答

需要下单审查

2022-08-30律师追答

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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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都是你们可以自行商量的,你觉得不合理就跟对方提出来,把你们的要求加上就可以了,比如明确哪些是不可抗原因,除了自然灾害,疫情防控因素也可以写进去,费用分摊的具体方案也可以明确一下,免得后面又说不清楚

2022-08-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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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统一版本,不让更改,我们只能增加附加协议呢,你这边有什么建议呢

2022-08-30律师追答

哪些情况你们不承担,自己想好跟对方协商一致写进合同就可以了,合同就是你们自己立的法,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内容,你们怎么安排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合同双方地位都是平等的,也不是谁拿一个合同文本出来另一方都要照单全收。

2022-08-30律师追答

可以在文本后面填写补充事项,也可以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不让改你们可以不签,也好过随便乱签出了事再来抓狂,因为即使打官司也是要以合同为依据的,没有特殊情况,想推翻自己签的合同不容易。

2022-08-30律师追答

王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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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公平角度来说,取消展会主办方取消展会,参展方没有享受到任何利益,不应当承办费用。对比,参展方可以修改合同条款。

2022-08-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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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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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疫情期间试图转嫁经营风险,可以拒绝,对于该条款保留标注,参展方支付摊位费就行。

2022-08-3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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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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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是无效的。可见,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的一方需证明合同确属"格式条款"。2.根据民法典,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举办展会,主办方顶多可以免除自己对参展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进一步要求参展方分担损失。3,从你提供的展会合同看,主办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亏损风险转移给参展方,则可被理解为加重参展方责任而可能无效。4、因此,可与主办方协商修改不可抗力条款。若其不同意修改,可要求在合同里明确此合同文本是主办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并保留主办方不允许修改合同的证据。

2022-08-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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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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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具体比例上约定少承担一点,非参展方需求开展,不可抗力取消的不应当过多分配责任

2022-08-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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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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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主办单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 疫情等),而取消展览会,参展商同意接受统一解决和清算所有对主办单位的索赔; 2.根据主办单位收到的所有参展商交付给展览会总金额,扣除主办单位在联系展览会中已交付的所有费用,根据主办单位的决定包括保留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展览各项费用后,再按比例分摊; 3.这个要看你们和主办方如何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终止如何确定,建议先看合同怎么签署的,再去沟通、协商解决。

2022-09-0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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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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