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事贷款买手机,用我的身份信息做了担保,现在贷款他不我准备还了 第
1823399****
河北省 邢台市
合同纠纷
2021-04-21
0元
一个同事贷款买手机,用我的身份信息做了担保,现在贷款他不我准备还了 第一:我没有提供我的个人信息 第二:在没有征求我的同意前 私自用我的信息做担保,伪造签字 第三:他对我说,贷款只是留了我的手机号作为紧急联系人,但律师对我说我是担保人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庭需要提供些什么证明,需要找寻律师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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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金额多大?手机价格一般不会太高,协商解决最好。如果您没有签字,可以通过笔迹鉴定予以解决,但成本较高。
2021-04-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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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既然你没有提担保人身份签字同意的,你就不是担保人,债务与你没有关系
2021-04-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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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佺
律师咨询 TA
伪造的签名担保合同无效,证明前面伪造就行,手机价格不高请律师划不来。
2021-04-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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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元开
律师咨询 TA
可以加我微信13205081601
2021-04-2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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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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