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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给子女安排工作,花钱“买岗位”信不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3-01-09

其它民商事

来源:淘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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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找到一份理想或者稳定的工作,为此,有很多家长托关系、走后门、甚至不惜花钱为自己的孩子“找工作”,殊不知,骗子已将目标盯向了这些爱操心的父母。

 

 

案例一:

 

2018年2月份,韩某和他的父亲说,他的一个朋友王某能给他安排到铁路工作,但是需要给王某好处费255000元,韩某的父亲为了孩子的前途相信了,后来王某又以铁路工作不好进去再给安排到山西某集团工作为由,又骗取了韩某280000元。

 

2018年5月份,受害人邵某通过看王某QQ信息,知道铁路招聘工作,与自己父亲说了之后,邵某的父亲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对其表示,可以安排邵某到太原铁路某公司工作,但是需要50000元好处费,当时邵某一家也相信了王某的话,把钱转给了王某。

 

但是当王某带上邵某准备去太原铁路某公司面试时,第二天早上,邵某发现王某已经不在了,直到2020年1月,邵某从网上发现王某已经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事后邵某也向法院起诉王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王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被告人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年三个月刑期应当予以扣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已经执行完毕的三年三个月刑期。

责令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韩某退赔135000元,向被害人邵某退赔50000元。

 

案例二:

 

泰某偶遇多年不见的老朋友耿某,耿某告诉泰某自己即将上任当某局领导,能帮忙办理工作,但需要一定的费用。于是泰某将自己那些正在找工作的亲戚、朋友介绍给了耿某。

 

泰某的亲戚朋友们想到孩子即将大学毕业,家长们都想给孩子找个好工作。大家给耿某拿了近百万花钱办工作,钱收了,工作却一直没办成。

 

不久后,“家长们”发现,这个耿某自己根本就没有工作,更不是某局领导,他彻彻底底就是一个骗子。得知真相后,大家集体去公安局报了警。

 

警方核实后,将耿某及其女友蒋某抓获。原来,耿某根本没有正式工作,偶然间碰到许久未见的朋友泰某,泰某询问其工作时,耿某为满足虚荣心便谎称马上升职当外市某局的领导。

 

此后,耿某为能让他人相信自己是领导的身份,便自己自制领导任命书,泰某信以为真后,便找到耿某帮忙办事,给亲属、朋友家的孩子找工作。

 

耿某女友蒋某明知耿某不是领导的身份,却帮忙吹嘘其工作,并帮忙收钱。最终,耿某和蒋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提醒:

淘法律师提醒您,为子女找个称心如意的工作,是很多父母的心愿,为自己找一个专业对口的单位,也是一些年轻人的美好追求。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心理,向受害人灌输找工作需要“找关系,走后门”“送点礼,花点钱”,借机骗吃骗喝、向受害人索要钱财。

 

求职者找工作时,应当选择正规途径,事先了解相关工作的招聘流程和具体要求,对于他人声称可以通过违规违法途径介绍工作的,不要心存侥幸,被骗子的谎言迷失了方向,掉入他人设好的圈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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