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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不能全额退款涉及非法侵占吗?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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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晓晓(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某某周边游”团购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消费而过期,如今却面临着退费难的尴尬处境。“心里对他们这明显违规的霸王条款既愤怒又无可奈何,因为团购券的额度不大,我也不可能搭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给自己维权”。团购劵不能退款违法么?

 

 

  未消费团购券过期不退款

  经过朋友推荐,晓晓于2019年注册成为某某周边游的用户,在这个平台上可以较低的团购价购买一些餐饮、娱乐和旅游的商品,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去消费。

  晓晓说,她是去年买了两张温泉的优惠券,由于时间关系,只使用了一张,还有一张没有用,发现过期后,她以为会像其他团购网站及部分银行信用卡团购一样,会自动退款,货款也原路返还给她,可是等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见返还。她曾经致电网站上的电话,但接电话的客服人员只是说他们的规定就是过期不退。

  “明明没去消费,为啥不给退款?我一个人几十元不要就不要了,可如果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多了怎么办?那会有多少钱?这些本该退却没退的款去了哪里?比如我团购的那个温泉套餐,上面显示有5000多人已经购买,肯定也会存在没来得及消费的问题?”

  某某周边游公众号的推广宣传涵盖了很多餐饮和娱乐旅游项目,随便打开一个抢购活动,下拉单页上面写着“购买日期”和“使用时期”,并注明需要提前预约,在该网页的“温馨提示”上标注:请在活动期内使用,可转赠亲友。但并没有写着“过期不退”的提示语。

  巧的是,倩倩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她说自己在某某周边游平台上花49元团购了一个串串套餐,上面显示7月底过期,现在过期了两个多月,也没见退款。“想着也就几十元,来回打电话也没办法解决。我平时也比较忙,想着就算了”。但她对平台的做法也提出了质疑:“这种不合理的规定,难道就这么一直存在下去吗?他们是不是利用消费者的这一普遍心理,将未消费的钱非法侵占?”

 

  负责人:正在想办法解决

  某某周边游负责人承认,网站确实没有“团购券过期自动退”的功能,并不是不退款,只是他们处理起来需要一个流程,可能不会有那么快。

  如果用户不主动提出退款,公司是不是就不会管,也不会像其他团购网站等自动退款到银行卡或者微信里?

  对此,负责人解释称:“我们平台的系统暂时实现不了‘过期自动退’的功能。我们目前也在学习比较先进的团购网站。”

  对于有人反映打客服热线咨询“退款要扣除20%管理费”的情况,该负责人解释称,目前公司在退款这块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服务体系做得非常好,因为价格比较低,很少有人不使用,如果有用户提出退款,他们也会‘一对一’进行解决,因为他们有‘达人佣金(会给推广者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佣金)’的模式,所以达不到100%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淘法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没有写明确的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全款,可以找平台协商解决。

 

 

  国家工商总局不得限制预付款退款

  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对团购网站经营者承担的主要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一、保障团购商品质量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未取得相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团购网站经营者还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禁止霸王条款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责任推诿。针对“霸王条款“问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三、不得限制预付款退款

  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预支付团购产品过期退款难”问题,明确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意见还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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