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后面有一条小路原属于我家宅基地范围,80年代为邻里通行方便,暂做通
1803900****
福建省 厦门市
侵权责任
2021-11-10
0元
我家后面有一条小路原属于我家宅基地范围,80年代为邻里通行方便,暂做通行,前年家里盖了新房,所以现在邻居想将小路公有,多次协商无果,所以提出诉讼,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诉讼是否有效,内容如下 PT21110900940诉求标题: 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西埔自然村谢xx 诉求内容: 谢xx投诉:谢xx前半年盖房把石头堆放在村道前面侵占村道造成十多家交通受阻进出十分不便,还说路是他们家,这一条我用石条铺设有20多年。受他侵占。我我们多次向镇政府及村反应,来的得到解决,真是个非常不作为,现在我们十多家齐心协力把原来用石条铺设路基全部清理出来,原来用石条铺设路基十分清楚,恳求领导及时给我们解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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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英
律师咨询 TA
您好,您写的这份内容不符合起诉状的形式。具体我可以帮你。可以点我头像一对一详细咨询。
2021-11-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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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律师咨询 TA
我是张律师,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法律问题,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应该遵循原来的约定,用于邻居家的通行,所以说应该保持现现状
2021-11-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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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君
律师咨询 TA
你好,这位朋友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相邻权纠纷,可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介入解决,如果还解决不了就起诉对方。
2021-11-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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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找村委会、司法所、国土所等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2021-11-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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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律知识
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整体的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责任,侵权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二、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人的连带责任; 四、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六、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证据固定
法院作出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旧某一事实能否成为裁判依据,最终决定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责任划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若遇到人身侵权,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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