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证据固定详情

1 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在伤后通过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公对公调查取证或有医院相关检查和医嘱证据,颅脑受到物理撞击,伤情症状危及生命应按重伤标准治疗,也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犯罪情节,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大脑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的恢复程度。

一般案件简要流程:报案--派出所开具伤情检验单(伤单)--去医院检查--医生把伤情写到伤单上--派出所开具去法医鉴定部门的委托书--伤情鉴定。

2 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一般是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一)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划分等级

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 植物状态;

(2)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18)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事故伤残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度);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三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四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1或视野≤24%(或半径≤15度);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三级;

11、偏瘫肌力三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三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二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二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三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或半径≤25度);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四级;

20、单肌瘫肌力三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二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三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三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三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3 鉴定伤害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主要是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一、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二、鉴定时间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损伤程度等级

(一)颅脑、脊髓

重伤一级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二级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面部、耳廓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三)听器听力

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轻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轻微伤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四)视器视力

重伤一级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重伤二级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五)颈部

重伤一级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重伤二级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轻伤一级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轻伤二级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轻微伤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 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六)胸部损

重伤一级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重伤二级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轻伤一级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轻伤二级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轻微伤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七)腹部

重伤一级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重伤二级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轻伤一级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轻微伤

外伤性血尿。

(八)盆部及会阴

重伤一级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重伤二级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阴道重度狭窄。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阴道轻度狭窄。

6、龟头缺失1/2以上。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轻伤二级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轻微伤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九)脊柱四肢

重伤一级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重伤二级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轻伤一级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轻伤二级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轻微伤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尾椎脱位。

(十)手

重伤一级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重伤二级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一级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食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轻伤二级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轻微伤

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十一)体表

重伤二级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轻伤一级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轻伤二级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4、皮肤缺损6.0cm2以上。

轻微伤

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十二)其他

重伤一级

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o)。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1、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o)。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3、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4、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

注意事项

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2、未列入上述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上述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3、上述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4、上述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上述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上述标准所指的轻伤。

8、上述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9、上述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10、上述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11、上述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12、上述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13、上述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14、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15、上述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18、上述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19、上述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一)鉴定时间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立即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根据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鉴定期限也不同: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提出鉴定的机关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双方、公检法等送检部门申请,委托主体较宽泛。

(三)鉴定意义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四)鉴定的标准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伤情鉴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证据固定问题法律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