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热点
>
其它民商事
>
文章详情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担责  受害者应该找谁承担责任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02

其它民商事

来源:胡旺旺

1576人查看

收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判决上标准不太统一,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是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连带责任;

二是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即有限连带责任;

三是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垫付责任;

四是直接由被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直接赔偿责任;

五是直接由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

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

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另外,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挂靠经营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0

0

0/30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