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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法官串通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构成枉法裁判罪共犯------周某某、黄某枉法裁判案

类型:枉法裁判

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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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与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谋,伪造证据,共同实施民事枉法裁判,与法院工作人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达成了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周某某实际控制但登记在罗城公司名下的位于湘阴县一处房产,后因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麻烦且税费很高,就找到时任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庭长的刘某某(已判决),然后周某某以罗城公司的名义向黄某出具虚假借条,刘某某将此虚假诉讼立案后,判决罗城公司偿还黄某本息1257600元。后被告人黄某、周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又串通商量,虚拟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再由湘阴县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给黄某。后刘某某应涉嫌枉法裁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伙同法院工作人员刘某某,在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黄某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确实不能单独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但其二人与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谋,伪造证据,共同实施民事枉法裁判,与法院工作人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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