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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汉尼拔-张永明故意杀人案

案件概况: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男子张永明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80余人,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基本案情:2012年5月,有媒体曝出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有多名男子接连失踪。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发生多人失踪案件后,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继5月初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后,又于21日派出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案件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经过20多天的昼夜侦查,公安部刑事专家工作组和当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进行了大量的物证鉴定和DNA比对,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80余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80余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裁判要点:被告人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刑满归乡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以怨报德,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必须严惩。裁判结果: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80余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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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心悔过的凶手是否值得原谅-白银市连环杀人案

概况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年轻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极具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基本案情1988年5月26日下午5时许,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永丰街家中。警方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白银供电局19岁女临时工石某在其单身宿舍遇害。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居民发现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调查证实杨某被害时间为1月13日。案犯在作案时有人看到过案犯,或是案犯被什么惊到了。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24厘米皮肉缺失。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30×24厘米皮肉缺失。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在家中遇害。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199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2000年11月20日上午11时许,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2001年5月22日上午9时许,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白银区水川路的家中被害。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2002年2月9日中午1时许,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客房中被害。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2016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落网,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成功告破。高承勇现年52岁,经审讯,该人初步供述了在白银、包头两地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27日,高承勇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承勇以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罪批准逮捕,高承勇被白银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1月24日,高承勇被移送起诉。裁判要点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白银区10起、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1起)。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承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裁判结果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对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做出宣判。审判长当庭宣读了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019年1月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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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也是有温度的-于欢案

概况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裁判要点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基本案情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裁判结果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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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用生命换回亡妻-上海杀妻藏尸案

概况朱晓东在位于虹口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杨俪萍(系被告人妻子)发生争吵,其间朱晓东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基本案情朱晓东和杨俪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2013年开始恋爱,2015年领证,2016年5月置办了酒席。之后,杨俪萍住进朱晓东家中。朱晓东婚后和妻子经常因为琐事闹矛盾。2016年10月15日,他与杨俪萍一起赴杭州游玩。由于之前看好的宾馆已经满房,他预订了另一家宾馆,妻子对此表示不悦。隔日,夫妻俩返程回上海,因为没买到高铁票,坐的普通列车,回家后两人发生争吵。朱晓东称,自己当时曾安抚她。他还供述,2016年10月17日晚,两人又因不满杭州之行吵架。2016年10月18日早上7点多,夫妻俩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后朱晓东用双手扼住杨俪萍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朱晓东将妻子的尸体藏于冰柜内。在之后的三个多月内,朱晓东冒充杨俪萍,通过微信与亡妻的家人和朋友联系。2017年2月1日,杨俪萍的父亲杨敢连60岁生日当天,原本在微信上答应回家吃饭的杨俪萍作为独生女儿却迟迟没有出现。同一天,朱晓东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杨敢连一家才知道女儿已经遇害。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105天。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晓东与被害人杨俪萍登记结婚,共同居住于本市虹口区。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因故用手扼住杨俪萍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朱晓东将杨俪萍的尸体藏匿于家中冰柜。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朱晓东将其杀害杨俪萍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杨的犯罪事实。二审庭审中,朱晓东上诉辩称其不是预谋杀人,系自首,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庭对朱晓东故意杀人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一审认定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上诉人朱晓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分别发表了意见,朱晓东作了最后陈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犯罪,朱晓东系自首,认罪悔罪,建议对朱从轻处罚。诉讼代理人认为,朱晓东系预谋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被告人朱晓东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朱晓东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5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朱晓东的死刑原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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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杀人带来的反思-复旦投毒案

概况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裁判要点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基本案情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救治。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裁决结果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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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不成痛下杀手-合肥碎尸案

案件概况:2011年11月15日6时30左右,合肥蜀山新村小区发生碎尸案,一名捡垃圾的人员在小区31号楼下垃圾桶发现女性尸块,随即报警,随后民警在小区多处垃圾桶发现尸块。案发14个小时后成功告破,蜀山新村小区控制住的61岁(2011年)男子王继伦正是这起碎尸案的凶手。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5日上午,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妈在自家小区31号垃圾桶给自己的狼狗找食物时找到了几块肉,拿回家后,继续在33号垃圾桶里寻找,发现桶里有两只血淋淋的手,她立刻报警。随后,警方又在小区37号楼楼下的垃圾桶里发现了同样的红色塑料袋包裹着的尸块,并且在和小区一墙之隔的干休所里发现了一副带血的白色纱手套。警方立即联系了负责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同时在淠河路上的一个垃圾中转站内发现了一个人头和人的下半身。2011年11月15日当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察时,将最具嫌疑的作案现场定位在该小区37栋。最终,警方将目标指向37栋304室,该室主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该男子姓王,61岁。令人震惊的是,嫌疑人并未逃窜,而是像个平常人一样在家呆着。同时,警方从该室找到疑似作案工具的刀具等。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4岁)系旧时。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因被告人王继伦的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被告人王继伦蜀山新村的住处。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次日晚。被告人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裁判要点:被告人仅因一般纠纷就杀人,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大;为毁灭罪证,分解被害人尸体并予以抛尸,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虽愿进行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期获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告人虽年龄大,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综上,虽然被告人无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亦不能减轻其罪责。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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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法摆脱的骚扰-----河北涞源反杀案

案件背景:2018年1月寒假期间,王某某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案件经过: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案件要点:2019年1月21日,涞源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反杀案频频被提到,最高法也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女学生母亲在男子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也成为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涞源县检方认为,事发当晚,王晓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家三口合力杀死持刀闯入家中的王磊,实属无奈,该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赵印芝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涞源县公安局未采纳该建议。案件结果:案发后,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王晓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截至2019年1月21日,河北保定市政法委介入,在指导保定市警方、检方及涞源县警方、检方,审查该案。该案已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以王新元、赵印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3日上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涞源反杀案最新通报称,案中女生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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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理智的爱让两个家庭瞬间破碎-----瑞安小学生被杀案

案件概况:2018年9月21日,林某厦涉嫌在瑞安市隆山实验小学内杀害了10岁的小学生叶某(化名)。基本案情: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级英语课上,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用拳头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伤势。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某提出要被害人叶某某当众公开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次日下午,林某从女儿处得知被害人叶某某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被害人叶某某。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某随身携带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美工刀至该小学教室,将叶某某带至男厕所,持水果刀切割叶某某的颈部,叶某某倒地后,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裁判要点: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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