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1日签的劳动合同,然后开始的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包括军
1873930****
陕西省 西安市
仲裁与诉讼
2023-10-05
19.9元
2023.07.21日签的劳动合同,然后开始的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包括军训、公司领导授课、请的外面的老师授课、参观具体的工地项目,合同上签的是3年的期限,并且合同中写了: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接受乙方的,乙方违背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培训或出资接收乙方各项费用的三倍。试用期到2023.10.31,我现在想要离职,这个违约金是要按照合同支付的吗?合同中写了每月的25日发工资,但是9月25日没有发工资,可以用这个理由来接触劳动合同并且不交或者少交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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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君
律师咨询 TA
1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3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效条款,即使你现在违约也不需要承担一分钱违约金。2现在使用权内内可以提前7天书面辞职后,直接走人而不承担任何违约金。3辞职当天,单位必须给你结清工资而不能拖欠,否则可以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电话联系我加微信帮助你处理好。
2023-10-0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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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一直以入职培训费用要求赔付违约金,不交违约金不给档案是不是违法呢?公司有权利扣留档案吗?
2023-10-06律师追答
当然没有权利扣档案,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你承担违约金。
2023-10-06律师追答
如果需要律师帮助你协调解决,可以电话联系我。
2023-10-06律师追答
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相关费用劳动合同解除的,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
2023-10-0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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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
律师咨询 TA
你好,所谓服务期条款是公司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这种培训要求你的技能明显提升,而且培训费用较高,法律上支持订立服务期条款的只有类似飞行员,空乘等较为专业的岗位。你描述的什么拓展,道德教育,入职培训不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目测该协议无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023-10-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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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培训中包括从外面学校请的老师授课,请的礼仪老师授课,这些属于专项培训吗,我看劳动法中专业技能培训才能支付违约金,但是不清楚这些属不属于专业技能培训。而且入职后签了师带徒协议,这个属于赔付范畴吗?之前有师兄工作了五个月从公司离职,赔付了入职培训的3倍。
2023-10-06律师追答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认为不属于,所谓专项培训仅限于特种职位,而且要求技能有明显提升或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才能上岗的。这类培训一般费用相当高,至少都是十万数十万,而且已履行的服务期是需要折抵培训费用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该服务期约定可以认定为无效,无需支付。
2023-10-06律师追答
谢谢您,合同中写的三倍违约金是合法的吗?劳动合同法中好像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确切说明。如果公司一定要违约金,那我以没有及时发放工资为由离职是不是可以反驳公司呢?如果公司过两天补发了上个月的工资,是不是就不能用没有及时发工资这个理由了呢?
2023-10-06律师追答
给你说了违法的,合法的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也不能超过培训费的金额,何况你这个根本不属于专项培训。你辞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023-10-06律师追答
郑晅
律师咨询 TA
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应该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 不用理睬这个所谓的规定,如果合法利益受侵害请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023-10-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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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虹
律师咨询 TA
1.培训内容必须是专项培训,而非军训项目,你提前解除合同,单位才可以向你主张违约金。2.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为你支出的培训费支出,且应扣除已提供的服务期。
2023-10-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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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你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3-10-06律师追答
入职培训中请的外面的老师来授课属于专项培训吗?包括外面学校的老师和礼仪老师。入职后签了师带徒协议,这个属于违约范畴吗?因为合同服务期是3年,我现在入职两个多月,还属于试用期。
2023-10-06律师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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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律师追答
张扬智
律师咨询 TA
这种情况,你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这种情况你根本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3-10-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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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以及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却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居中仲裁,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均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阶段,我国各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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