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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分类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6

担保纠纷

来源: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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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通常是以从合同的方式存在,为主合同当中的权利提出相应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讲又多了一重保障。那么,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呢?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1)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2)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1)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
(2)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1)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
(3)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1)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
(2)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担保物权是否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1)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
(2)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物权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1)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2)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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