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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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宗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按照“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必须特定”原则的要求,在担保物权设定或实行之前,必须有需要被担保的合法债权的存在,并且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后,担保物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呼吸、共命运。被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否则担保物权的设定属于无的放矢,因此,不得为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那么,担保物权的标的必须是债权人之外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同时,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都必须是既存的、特定的。
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担保人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之后,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权利行使就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担保物权人通过两种方法实现这一限制:第一,通过移转占有由债权人直接占有担保标的物,这是一种事实状态的限制;第二,尽管不转移有但进行登记,这是一种法律状态的限制。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或折价,从而优先实现其债权。债权人享有换价权,就通过确实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据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实现担保物权的功能。
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就拍卖、变卖担保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其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受清偿。这就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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