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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不成痛下杀手-合肥碎尸案

类型:要案裁判

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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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1年11月15日6时30左右,合肥蜀山新村小区发生碎尸案,一名捡垃圾的人员在小区31号楼下垃圾桶发现女性尸块,随即报警,随后民警在小区多处垃圾桶发现尸块。案发14个小时后成功告破,蜀山新村小区控制住的61岁(2011年)男子王继伦正是这起碎尸案的凶手。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5日上午,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妈在自家小区31号垃圾桶给自己的狼狗找食物时找到了几块肉,拿回家后,继续在33号垃圾桶里寻找,发现桶里有两只血淋淋的手,她立刻报警。随后,警方又在小区37号楼楼下的垃圾桶里发现了同样的红色塑料袋包裹着的尸块,并且在和小区一墙之隔的干休所里发现了一副带血的白色纱手套。警方立即联系了负责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同时在淠河路上的一个垃圾中转站内发现了一个人头和人的下半身。

2011年11月15日当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察时,将最具嫌疑的作案现场定位在该小区37栋。最终,警方将目标指向37栋304室,该室主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该男子姓王,61岁。令人震惊的是,嫌疑人并未逃窜,而是像个平常人一样在家呆着。同时,警方从该室找到疑似作案工具的刀具等。

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4岁)系旧时。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因被告人王继伦的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被告人王继伦蜀山新村的住处。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次日晚。被告人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仅因一般纠纷就杀人,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大;为毁灭罪证,分解被害人尸体并予以抛尸,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虽愿进行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期获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告人虽年龄大,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综上,虽然被告人无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亦不能减轻其罪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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