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对象1.县级政府2征收土地 方(巨)3施工方争议问题承 包农用土地
1338809****
天津市 天津市
国家赔偿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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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象1.县级政府2征收土地 方(巨)3施工方争议问题承 包农用土地未获得赔偿被施工详 细描述现在了解的情况是,政府 把个人(我)的承包土地(在承 包时间内,有分地证明和农业税 发票收据,没有承包合同)未经 过我没有安置赔偿出让给征收放 (巨)现在已经开始施工,当时 征收土地政策为四千五一亩地, 征收时存在争议,政府不承认我 们的土地承包权,后经过17年的 信访流程出示相关证明处理后承 认土地的使用承包权在我。(此 时土地已经被出让)目前乡镇府 没做出回应,只是告知我们,地 是我们的,自己守着别让施工, 乡政府不愿意出钱征收赔偿,等 施工的时候政府出面协调我与巨 的赔偿问题。现已经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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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范君
律师咨询 TA
你好,这位朋友,根据你的描述来分析,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难度较大。
2021-05-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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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施工肯定是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的,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就开工,很有可能是违章建筑。
2021-05-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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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律师咨询 TA
你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控告申诉
2021-05-3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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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律知识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赔偿法》第17、18、38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和民、行事司法赔偿。
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中对受害人如何申请国家赔偿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受害人的确定、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具体申请流程及救济流程。其中受害人不等于赔偿请求人,因为死亡或者组织终止后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系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也不等于行为人或实施机关,而且多个国家机关的多重行为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赔偿项目的计算和赔偿流程相对简单一些。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在人身权受侵犯情况下,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换言之,财产权受侵犯的情况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作出错误或违法行政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系广义范围,包括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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