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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有哪些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0

医疗纠纷

来源: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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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那么,公费医疗制度有哪些呢?

公费医疗制度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5、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6、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8、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9、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10、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11、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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