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个问题,在去年的12月份在学校发生一件殴打事件,我们三个人,
1384502****
北京市 北京市
民事执行
2021-07-22
0元
你好咨询一个问题,在去年的12月份在学校发生一件殴打事件,我们三个人,其它两名同学在寝室喝了酒,随后发现,他们寝室另一名同学的手机,是别的寝室同学丢掉的,他捡走这个手机没有及时归还,自己一直在使用,随后我们三个人与这位同学发生了殴打,随后他第二天报了警,这个手机再也没有出现过,过了两天他去验伤,随后一直在医院住院,但是公安局警察询问医生这个病,医生说殴打不能造成,公安局一直想我们两边和解,但是最终没和解成功,我们留下了案底,是拘留不执行,也对我们进行了五百元的处罚,现在他们已经去法院起诉我们,已经过了很长时间,现在从简易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想知道最坏结果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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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獾律所李
律师咨询 TA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这种情况,民事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案情和证据材料依法判决
2021-07-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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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英
律师咨询 TA
如果不是打架完造成的,赔偿也不会支持的。
2021-07-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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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元开
律师咨询 TA
建议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最好是先庭前和解一下争议,不然可能会有案底的
2021-07-2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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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律知识
中止与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中止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办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会恢复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执行完毕,对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法院会书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终结代表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之后不得再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于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请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最高法院2015年5月5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做出进一步规定。
执行方法
执行方法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执行方法、对行为的执行方法和保障性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41-255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终阶段,旨在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适用于调解和辩论。只有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时才会引发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一般包括执行的启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终结与结案、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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