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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详情

1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一、异议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二、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异议形式:书面异议。

四、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异议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该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复议完毕,特殊情形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而且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 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被执行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

一、异议主体:案外人。

二、异议理由: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有权利。

三、异议形式:(一般)是书面异议。

四、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五、处理结果的救济:
(1)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监程序处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请求,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六、案外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不成立时)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他们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

七、申请人对异议结果起诉(异议成立时)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注意:异议之诉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 法院实务

一、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二、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中是否属于权利人,一般是按照以下标准来判断的: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三、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一般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四、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通常也会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也会支持。

4 注意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无法执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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