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我在电瓶车租赁平台租了一辆车,每月599元租期为一年,

1732729****

江苏省 扬州市

合同纠纷

2023-03-08

19.9元

2021年12月我在电瓶车租赁平台租了一辆车,每月599元租期为一年,首月费用由商家垫付。租赁内容为电瓶车一辆和电池。后来商家在第三方平台给我租了电池并付了一个月费用。之后并未提供其他电池给我。次月扣费我发现费用不对联系对方没有结果。之后因疫情期间无法工作导致逾期,疫情过后在22年10月初将电瓶车放置提车 点,由于删除了联系方式并没有联系商家。同时和第三方平台的电池租赁合同完成结束。后来今年一月被对方上诉为民师纠纷。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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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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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使用,你可以提起退车,与对方协商处理租金扣减。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处理,你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支付租金,押金也不能退还,不过这个约定按一年收取租金有些过分,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要求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及押金冲抵租金。

2023-03-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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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你看一下第三项的第一小项,他给我的车只是一个空架子,电瓶是我与第三方租赁的,只不过第一个月的费用是他垫付的。后他并没有帮忙支付与第三方平台的租赁费用。而且是以完整车辆的价格继续扣费的所以我发相和他沟通无果,我就停止了缴费

2023-03-08律师追答

这种情况你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抗辩,要求扣减或者折抵租金,电池是主要部件,没有电池就不算车!

2023-03-08律师追答

夏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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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应诉。在诉讼中陈述逾期的原因和理由,争取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低。

2023-03-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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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看一下合同第三项的第一小项,商家需要提供设备完整的租赁车辆,事实证明他并没有做到,他只提供了车架子,电瓶是我与第三方APP租赁的。商家只是垫付了第首月月的费用,之后都是我自己花钱租的电瓶。这样可不可以说是商家违约在先。

2023-03-08律师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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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律师追答

赵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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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情况描述,按照司法实践的规定,您已被租赁平台起诉了,那您现在收到了起诉书没有?如果收到的话,您看一下在起诉书当中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这个是非常关键的内容,如果您对这个内容有异议的话,您完全可以提出您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比如说,您当初跟对方签订的电瓶车租赁协议,以及您跟第三方平台的电池租赁协议,还有您当初怎么样跟跟租赁平台进行协商沟通?以及当时由于疫情的发展那么您联系不上他们等,只要这些情况能够说清楚,然后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抗辩,如果法庭能够采信您的抗辩理由和证据的话,对您的判决是有利的,希望您能清楚这些情况,当然,您也可以在诉讼当中积极跟对方调解解决此项民事纠纷。

2023-03-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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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收到传票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收到,我看到12368的短信,然后在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的信息网看到的,上面显示启始日期2月15日期限2个月。对方要求我赔偿电瓶车费用,租赁费用,违约金共计34000元,并且不支持和解。但是请你看一下合同第三项的第一项对方违约在先并没有提供完整的租赁车辆

2023-03-08律师追答

按照你的补充内容,没有收到传票,但是有12368的短信,以及在审判公开信息网上的信息,可能有一个诉讼在启动了,您可以跟法院直接联系一下把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给你。至于您说的这个合同没有看到,如果对方违约在先,没有提供完整的租赁车辆, 那您可以在法庭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023-03-09律师追答

黄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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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聊天记录以及购买凭证这些作为证据到法院起诉

2023-03-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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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委托、行纪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此来有效保全自己债权的措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即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相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债务人有丧失债务履约能力的极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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