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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无罪辩护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影响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7-30

刑事犯罪

来源:胡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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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增添的一个内容,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后被告人的辩护人又做无罪辩护的,那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效?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无罪辩护

      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因为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而当庭撒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而重新作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是否有效?

       有人认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

      法院观点认为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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