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用低可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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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法律明确规定除了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之外,还要依法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而且这个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补偿方案那此次征收可能就存在违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要明确的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以上内容如果缺少一项可能都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里面的内容。那么如果这份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不合理或是补偿标准过低时,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
虽然说,法律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但是也给出了大原则,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两原则,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其次,要试着与征收方协商,虽然对方比较强势,也知道协商成功的概率比较小,但只要有一点点协商的机会,我们都应该要牢牢的抓住,尽可能的争取合理补偿。
最后,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没有协商成功时,可申请裁决。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下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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