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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注意事项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6

合同纠纷

来源: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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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那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程设计合同
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如果合同约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而在招标文件中又没有相应要求的,设计人可另收工本费;
4、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6、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并给设计人以补偿。
7、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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