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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免责事由包括什么

类型:法治热点

时间:2020-06-10

担保纠纷

来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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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担保人是免责的。那么这担保人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但保证人对变更的合同内容的认可必须是书面形式。若保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有: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①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②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亦接受的,合同仍成立。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 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
3.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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