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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详情

1 股权质押条件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2 股权质押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3 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人在质押过程中的权利主要包括4个部分:(1)占有权。质押后,质权人即获得事实上的控制权。(2)“收取”质物的派生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意即质权人可享受出质股权派生的利益,譬如股息、红利、公司盈余分配等权益。但若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然,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若双方在协议内容需对派生利益有特殊约定的,仍需与律师沟通调整,以设计更为完善的合同条款。(3)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不同于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指质权人的清偿顺序优先于质押者的其他债权人。若均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人,则按照质押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先质押的先清偿,后质押的后清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质权保全请求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若因为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利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无法提供的,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提前清偿债权或者进行提存以维护质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在股票质押中,当股价波动较大,造成质押标的的价值将明显减少,有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之时,质权人有权对达到平仓价的股票强行平仓进行抛售处置。
  出质人在质押后的权利主要包括3个部分:(1)出质股权表决权。尽管股权登记发生了相应变更,然而我国并未要求股权质押需对股东名册一并加以变更,质押并不妨碍股东继续行使表决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应当依据实缴比例行使,但《公司法》也允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同理,这一权利是股东基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优先权,质权人作为非股东无法享有。(3)基于质物的请求权。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此外,出质人也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4 相关法律

《物权法》
《担保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担保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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