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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固定详情

1 常见法律问题

一、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数量多且相互矛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证明。同时,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事人也应注意,及时向法庭提供。

2 法院实务操作

现实中,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法官通常会对证据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认定概然性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3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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