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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详情

1 离婚途径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有二种途径,二者并行、法律效力一样:
一、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条件是,双方就离婚协商一致、并就小孩抚养、财产分配形成了一致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只要双方持原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单身照片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相应表格和离婚协议,上缴原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只做形式审查即可发放《离婚证》,夫妻双方各一本。《结婚证》为红色,《离婚证》为墨绿色。
二、法院通过诉讼离婚。
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协议时,就需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调解无效”很容易明确,但“感情破裂”是个抽象的概念,《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认定“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司法实践中,即使符合以上六种情形,能否一次离婚还受法官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当事人获得的是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调解书是双方在法官协调下,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决书是在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判决离婚形成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其法律效力和《离婚证》是一样的,无需再去民政部门补办《离婚证》,民政部门也不予补办《离婚证》,在需要证明自己是离婚状况时,只需要到法院办理一个《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一起就等同于《离婚证》的效力。

2 法院实务操作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4+1种调解无效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况,也在第三款中对宣告失踪人员的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受到我国传统劝和不劝离观念以及法官个人观点、财产状况、法院案件数量、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现实中,民事法官对离婚判决比较普遍性的实务原则是:
一、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小孩抚养、财产分配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会判决离婚,然后依法就小孩抚养、财产分配作出处理。
二、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的,第二次起诉原则上判决离婚。
三、对于被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需在离婚诉讼前,先起诉请求宣告对方失踪,有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一般法院会支持离婚。
四、对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四种情况,一方面就事实部分,司法实践中对这四种情况,鉴于证据问题,很难获得法院判决认定。另一方面,就法律观点,法官鉴于多种因素考虑,即使存在以上四种情形,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第一次还是遵循判决不准予离婚。所以,有以上四种情况,会增加第一次离婚的几率,但在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一次离婚。
五、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也列举了13种可以参考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会作为参考,提高判决离婚的几率。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六、第一次起诉离婚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可能成为法官衡量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因素,影响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原告坚决离婚时,第一次起诉不予离婚时,法院判决一般会认为双方感情还有修复个可能。如果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原告立即再起诉的,会让法官理解这感情确实已经修复不了,增加准予离婚的几率。反之,过了几年以后再二次起诉,就可能会按第一次起诉离婚处理。
七、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则上上诉无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二审认为应该判决准予离婚的,如果调解不成,只能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此,现实中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与其指望上诉二审来离婚,不如直接等六个月再起诉。一方面,现在法院案件多,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都在六个月以上,如果再发回,在时间上还不如六个月以后起诉。另一方面,因为二审不能直接改判离婚,所以,实务中对于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审基本上都是维持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不会发回重审去让一审法院判决离婚。
八、离婚案件,主要涉及是否离婚、小孩抚养和财产处理。离婚时,可以不处理财产(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离婚后专门做财产纠纷),但有小孩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必须在离婚的同时处理。

3 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起诉离婚。
二、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出现被告伤害原告身体、第一次起诉没有提及的被告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情况时,可以作出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提起诉讼。
三、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以被告管辖为原则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最后居住连续满一年的地方,现实中多以户籍地或者购买了住房的实际居住地为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七、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八、关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我国法院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4 疑难问题

一、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最高院观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由自己决定,不存在他人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最高院观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分为二种情况:如果是结婚前就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结婚前的监护人提起婚姻无效。如果是婚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首先依据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的监护权变更为其他近亲属,再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5 相关法律相关法律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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