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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过错详情

1 婚姻过错的认定

一、重婚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民法中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现实中,在离婚案件审理时,法院要认定重婚,只能是根据过错方是否存在二次登记婚姻。这和刑法上的认定重婚罪有所区别,刑法上认定重婚罪,可以一个是法律登记的婚姻,另一个是事实婚姻(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均视他们为夫妻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现实中,这里非常容易产生误解,我国《婚姻法》确定的过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作了明确的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需要“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而不是“偶尔发生性关系”。因此,在实际案例中被法院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过错的情况,非常罕见。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在司法实务中,提出家庭暴力的很多,但能真正为法院所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出过错赔偿判决的家暴比例很低,这是因为夫妻之间偶尔的争吵比较普遍,因为感情冲动而发生的轻微的伤害,尤其是在双方都有主张家暴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某一方为过错方。

对于情节相对严重的家暴,受害方的主张最好有三方面的证据固定: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有暴力行为的证据。

(二)到医院检查,确定有受伤害及伤害程度的证据。

(三)进行法医鉴定,就伤害的程度以及损失的大小固定证据。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明确的是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面,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小孩教育过程中的偶尔打骂、偶尔不让吃饭的惩罚,不能作为认定为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顾家,不过问小孩的学习、生活,除非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否则也不会被认定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基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实中这种情况就比较罕见,法院认定这种过错的极少。

2 婚姻过错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婚姻过错非常容易让人误以为会对无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实,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把少分、不分财产和过错赔偿区分的非常清楚。少分、不分财产是转移、隐瞒财产、制造债务等影响实际可分配财产金额的行为。而一方有过错时,只是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不影响财产的分配。这种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如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也包括精神赔偿。现实中,法院会直接判决赔偿金钱,赔偿的金额取决于受害方的实际物质损失金额、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普通居民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般在5万元以内,如果家庭收入非常高的,法院判决赔偿时可能会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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