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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详情

1 司法鉴定种类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2 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

(一)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决定司法鉴定。在侦查阶段,侦查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享有司法鉴定决定权;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

(二)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和第159条的规定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申请权,但是其申请是否会被批准最终取决于相关决定机关的最终决定。

二、确定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提供鉴定相关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及时告知委托人。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鉴定结论存在缺陷,可以补充鉴定、补充质证或重新质证等。

3 不予鉴定情形

《司法鉴定通则》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4 重新鉴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疑难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鉴定人由出庭作证的义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若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在对鉴定结论问题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矛盾,虽然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后果,但是又规定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大开方便之门。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仍然停留于书面审查阶段,对于个案的审查仅要求案卷中已有的书面鉴定结论即可。而当事人由于自身知识有限,很可能对鉴定报告内容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足够认识,而审判程序中对鉴定结论异议告知义务的程序不够完善,使得当事人在实践中往往无法实际行使“争议权”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即使了解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可能会出于畏惧,担心法官认为自己在与他“作对”而得罪法官而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涉及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大小以及刑事被害人受害程度等关键性证据,关乎个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权利,如此重要的证据,当事人不知或不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通常只是宣读、象征性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了事,很少会通知鉴定人出庭,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故我国的鉴定人出庭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当事人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016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中也规定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说明目前我国也相当重视该制度的建设,相信未来也会越来越完善。

6 注意事项

一、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在法官认定时都比较大,推翻其结论很不容易。我们可以:

(1)全面分析了解鉴定结论,审查其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鉴定结论的唯一性和排除性;

(2)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对于异议事项重新鉴定;

(3)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4)《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7 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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