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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详情

1 传唤具体程序

一、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向上级领导申请批准传唤;

二、承办执法人员将《传唤证》(传票)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三、被传唤人到案接受讯问,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四、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执法人员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2 法院实务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传唤阶段常涉及讯问笔录是否可以采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得采用的讯问笔录及应该补正效力或进行合理解释的讯问笔录做出具体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二、第82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3 注意事项

一、传唤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司法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传唤不同于行政中的治安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使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

传唤: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当事人自动到案,不具备强制性,不得使用械具。

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被动到案,有一定强制性,可以使用械具。

(二)实施机关不同

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

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三)适用对主体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法律文书不同

传唤:通常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

四、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后,侦查人员首先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然后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陈述有罪情节或进行无罪辩解,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会据此发问。如果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传唤获取的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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