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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详情

1 管辖种类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的例外规定主要包括:

1、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情形。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2)指定管辖程序。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1)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而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条规定,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其它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全案管辖。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

(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交通工具上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6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注意事项

一、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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