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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反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在此主要讲述罪过。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
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和犯罪故意并列的罪过形式之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形态分类

犯罪形态主要分为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犯罪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完毕可以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行为人必须是真实的放弃了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行犯罪。
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若是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要求是主动履行原本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指行为人自动的放弃犯罪。
积极中止,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3 常见法律问题

一、如何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一)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综上,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实现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问题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的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未遂,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欲强奸乙,为压制乙的反抗行为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乙重伤,甲此时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基本罪的中止和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4 犯罪未遂的学术观点

一、构成要件说

以是否全部完成构成犯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未得逞”也是构成要件之一。它主张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某项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所有构成要件的状态。

二、犯罪目的说

犯罪是否得逞依据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三、犯罪结果说

犯罪是否得逞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5 疑难问题

一、关于犯罪未遂着手的认定问题

关于“着手”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许多学说,国内学者间也有许多不同看法。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性质,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6 处罚标准

1、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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