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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详情

1 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留容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 毒品犯罪特征

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具有如下特征,犯罪的国际化性质、共同犯罪突出、犯罪手段现代化。

3 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做出了系列处罚规定,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及其处罚标准如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二、《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蹭吸行为作了规定:代购者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或者从中截留、获取部分毒品的,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所谓“蹭吸”是指代购者从托购者处收取少量毒品用于吸食以作为酬劳的情形。

三、《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吸食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贩毒者之间为了调剂各自的毒品种类和数量而相互交易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了蹭吸或单纯帮助吸毒者代购,代买毒品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了提成而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为吸毒者寻找,联系贩卖者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为吸毒者寻找,联系上游毒贩或者下游吸毒者的,成立贩卖毒品的共犯。

六、为便于隐藏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参杂作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包括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转换后的收益。

八、刑法理论认为,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的运输行为,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的,不应认定为运输。

九、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际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5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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