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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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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机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一般的殴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有原则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因伤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后者则是故意致人于死,死亡是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的。

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人以上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强迫妇女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卖淫。利用金钱、物质引诱妇女卖淫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诱妇女卖淫罪。

四、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在实践中,被拐卖人口主要为拐卖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贩卖行为。拐骗手段有多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动。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非法管制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吓,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经合法批准,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非法进行搜查。这种搜查可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也可能是秘密进行,对定罪无影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为。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

五、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犯罪方法有暴力,如当众羞辱;强使被害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当众往被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还有其他方法,如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的言词,或者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构成本罪,必须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六、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有审讯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犯罪人。

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破坏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和批评人,犯罪客体是公民进行批评、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千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妨害通信自由罪,是指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成自己的信件加以开拆的,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故意伤害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造成轻伤的故意,而实际上未造成或仅造成轻微伤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儿童有保护义务的父母,见其陷于危险而置之不理的行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疑难问题

一、对于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为很多国家法律中,并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此存在几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表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作出明文规定,就应该按照普通伤害来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基于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伤害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伤害,也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承诺的伤害中,对造成重大伤害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对于同时伤害责任承担问题

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且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三)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四)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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