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抢劫详情

1 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人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与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是抢劫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二、客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2 既遂与未遂

在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中,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三、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因此,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3 处罚标准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但是,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 疑难问题

一、对于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的问题

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在实践中历来争议很大,传统观点认为抢劫罪要求当场取得财物的,因此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转,不动产不能携带移转。肯定说认为,从有利于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不应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抢劫罪的对象之外。温和的肯定说认为,物权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只是强行占有还不能构成抢劫。只有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反抗,转移登记名义,从而取得不动产处分可能性的,才可能构成抢劫罪。目前,主流观点为温和的肯定说。

二、关于抢劫的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财物或者违禁品的问题

实践中关于非法财物或违禁品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对象有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非法财产和违禁物品占有者不具备合法所有权,因此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观点二认为:抢劫罪侵害的权利包括占有权,行为人对非法财产和违禁品的暴力占有实际上侵害的是国家的合法占有权,阻却了国家通过合法方式处理非法财产和违禁品的权利,因此构成抢劫罪。

三、关于暴力获取合法债务或者非法债务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

从目的上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通常不构成抢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索取财物的金额超过债务金额,超过部分涉及到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如果在索取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合法权益,将构成其他犯罪。

6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问题法律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