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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详情

1 特点

(1)国家强制性规定多或国家监督强度大
A.主体必须有法定资质;
B.有行政审批文件;
C.程序必须经过招投标;
D.禁止非法分包和转包
E.合同等项目文件备案
(2)专业性强,问题复杂。
专业性强的领域所出现的问题都需要鉴定,鉴定程序特别需要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3)合同周期长。
(4)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2 纠纷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也就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3 合同成立和生效应注意的问题

(1)主体资质问题
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所评定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既不能借用他人资质承揽业务,也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发包业务。
a。借用他人资质问题
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该无效合同所实施的工程建设,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借用主体和被借用主体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b。无资质或无相应经营范围问题
承包人无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无疑。
而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的问题,大部分是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行业管制出具的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格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除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
(2)签订书面合同及保证金的问题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实践中大部分承包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前支付了一定的保证金,就保证金退还问题,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决定了如何主张退还保证金,决定了所缴纳的保证金的性质(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以不当得利主张退还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性质是缔约保证金。没有签订成功签订书面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确定,也需要保留免责的相关证据。如果有书面合同,则以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事先解除合同这一操作决定了计算返还不当得利占用利息的起算日。

4 合同履行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有很多人参与和跟进,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都是电话与对方沟通,既没有录音也没有留下任何对方收到的证据。最后出现纠纷时,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工程验收是确定合同履行的最重要的节点,如何保留合同履行瑕疵或者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据?这个问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固定双方负责人或联络人的邮箱号码、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以接收工作联系函,有利于固定各种证据。合同履行存在瑕疵的证据,只要拍照并列清单一键发送就被固定。承包人为了尽快结算收取工程款,也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写明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5日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之日3日内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以承包人的结算书为准支付工程款。合同中留下一条固定证据的通道有利于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

5 合同结算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很多工人追讨工资的情况,而且都是与包工头没有签任何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被拖欠工资,导致工人追讨工资无果。或者发包人在不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农民工起诉追偿工资。第一种情况,首先需要有与包工头有结算单,结算单中写明了工程名称。然后把与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起诉,即使发包人或部分承包人不欠付工资也没事,主要是把这个包工头欠付工人工资的事实及其影响扩散,包工头为了以后还能接到工程,他会想办法和解并支付工资的。第二种情况,发包人和部分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包或分包后,要求次承包人提供工人名单,在每次付款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及银行账户,要么直接向农民工支付,要么转账时备注包含相对应金额的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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