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不当得利详情

1 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一方利益受损

包括积极受损(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和消极受损(本该增加的财产未增加);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可以增加即可,不要求证明“必然增加”为必要。

二、他方获取利益

包括积极获利(本不该增加的财产增加)和消极获利(本该减少的财产未减少),具体包括:

(一)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财产或利益本来不该增加而增加获得的利益,具体情形包括:

1、财产性权利的取得,例如一方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原有权利的行使范围或效力因此扩大。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的消灭,如原本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

(二)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如: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因此减少或解除,也是一种获益。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如本来应在债权上设立抵押权的而没有设立,对于债务人来说负担减轻也是一种得利。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且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三、利益受损和获取利益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引起的。但并不要求受害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相同。受益大于或小于损失,只是对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产生影响。而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需要相同。如无权处分案件中,受益人获得物的价金,而受害人丧失的却是物的所有权,但仍然属于不当得利。

四、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获利行为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说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学界对此有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统一说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

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2 类型

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按非统一说的观点根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发生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其中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进一步划分成侵害权益型、支出费用型和求偿型三类。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物,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常见的有A误以为自己欠B一万块钱而向其支付一万元,但事实上A并无对B的债务。B接受A给付的一万元便构成给付型的不当得利,B负有向A返还一万元的义务。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无法律上的权利却获益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一)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一般是指一方侵害对方权利而获益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有A私自以B的照片做广告,此时A侵犯B的肖像权,并因此获益,构成不当得利。A将自己的电脑借给B使用,B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交付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二)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是指受害人因各种原因支付费用,以为是自己受益,结果受益人却是他人,受益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常见的有A给自己充话费结果输错充到B的账户中,此时B构成不当得利。还有A雇B犁地,但是B却误将C的田当做B的田犁完,此时C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A支付犁地费用。

(三)求偿型不当得利

常见情形有A与B共同继承统一遗产,A支付了继承遗产的全部税费,就本应由B承担的部分成立不当得利,A有权请求B返还。

3 实务问题

一、受害者需要重点收集:自己受损的事实证明、对方因此获益证据、对方获益行为缺乏法律上依据的原因证据。

二、实际生活中,不当得利纠纷与侵权案件、违约责任常常竞合,选择不同的案由诉求,最终的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不当得利vs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

1、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没有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返还不当得利,不等同于赔偿损失。若得利大于损失,返还数额以损失为限,反之,得利小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得利为限。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可以同时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侵权赔偿赔偿的是损失,财产损失一般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若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包括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种,最常见的是约定损害赔偿,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准,当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定损害赔偿。

(二)举例说明

1、获益小于损失的情形

如甲委托乙保管电脑(市场价值5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分析:丙为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不能再向丙主张返还原物。那么甲的损失如何救济呢?甲可以选择向乙主张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若主张不当得利,此时恶意受益人的受益小于损失,主张的数额以得利为限,只能主张赔偿3万元。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数额则为5万元。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先看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基于保管合同的性质,可以主张的赔偿数额大约也是5万元。

2、获益大于损失的情形

如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5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已经交付。
分析:同样的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甲不能要求其返还原物,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此时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可主张的数额只能是5万元。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的损失也只能是5万元。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样看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后的赔偿数额为6万左右。

4 注意事项

一、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定情形

(一)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进行的给付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救命恩人支付报酬,构成赠与而不是不当得利。

(二)基于清偿义务进行的给付,给付时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如父亲为成年儿子还债,虽然父亲没有还债义务,但债权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如甲欠乙10000元,2019年6月1日到期,甲于2019年5月2日还款,此时乙并不属于不当得利,甲的给付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如支付赌资、毒资、嫖资等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

(五)射幸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最常见的情形如小区房价因为附近新建学校上涨,居民因此获益,但是学校并未因此受损,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六)强迫得利也不成立不当得利。通常一方虽然获益,但是该获益并不在其经济计划范围内,如甲将车停在商场停车场,乙未经甲的允许为其洗车而找甲要洗车费,乙擅自洗车行为属于强迫得利,甲无须支付洗车费。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一)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具体而言,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一般包括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及使用利益。

(二)代位物或折价返还

原物不存在的,有代位物的返还代位物(如原物被第三人毁损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没有代位物的则折价返还。

(三)返还范围根据受益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

1、善意受益人在得利时不知道自己所获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返还时仅要求返还现存利益,若其所受利益不复存在,一般是偿还价额或者免除返还。

2、恶意受益人需返还其所受的全部利益,若所获利益灭失时仍应负返还义务。

3、若受益人受益时是善意的,事后知晓自己无法律依据获益转化为恶意,则应返还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

4、若善意受益人将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益人对此不负返还责任,由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限度内承担返还责任。若恶意受益人将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仍然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恶意受益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不当得利问题法律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