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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详情

1 法律特征

一、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二、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三、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根据法律规定,当受赠人有如下情况时,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房屋赠与合同可以办理公证,而非必须办理公证,未办理公证,不影响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

四、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赠与的房产作为不动产,只有办理完转让等级的饿手续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即赠与的房产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 疑难问题

一、关于婚后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关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后又反悔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能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邀约可以撤销。撤销邀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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