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8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的订金通常仅视作交付的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作为损害赔偿金。